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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作者:海洋大学水产学院 发布日期:2015-06-21 审核: 来源: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风校风,营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第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其中留校察看一般以半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但留校察看期不应少于3个月。

第六条 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真诚悔改表现;

(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检举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参与团伙违法、违规、违纪事件,事后能及时报告事实真相,积极协助学校或相关部门查清违法、违规、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违纪人员;

(四)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过错,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有效降低了危害程度;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违法、违规、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一)曾受过一次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二次违法、违规、违纪时从重处分;在本校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法、违规、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拒不承认错误,辱骂有关工作人员,经教育不改者;

(三)故意拖延赔款或退赃,经教育不改者;

(四)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五)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

(六)有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同时触犯本规定条款两条以上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作案,影响较坏的;

(八)涉外活动违法、违规、违纪,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集体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或积极参与的骨干成员;

(十)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明知可采取弥补措施而没有采取,使危害结果恶化或扩大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视情节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1至6个月的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其他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

(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反动传单,以及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四)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情节严重者;

(五)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参与非法传销、进行邪教和迷信活动者;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者;

(八)组织或带头罢课,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坏影响者;

(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其性质未达到恶劣程度者。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2人或多人身体受到伤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持械打人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但未造成他人轻微伤(由法医鉴定,下同)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使2人或多人身体受到伤害但未造成他人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持械或动手打人造成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2人或多人受到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动手打人造成他人轻伤(由法医鉴定)且公安司法部门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多人同时殴打、伤害他人,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因欧打、伤害他人造成轻微伤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聚众打群架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殴打老师、值勤人员、保安人员或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者,除受到处分外,还必须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但公安司法部门不追究刑事责任及不予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以偷窃手段非法侵占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算),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80元以上500元及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1500元及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未遂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偷窃公章、即将考试用的试题或试卷、档案材料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以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侵占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尚未构成犯罪者,比照偷窃情节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五条 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相关规定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上1500元及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5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破坏公私财物,比照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加重一级处理。故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况较严重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不配合学校调查,知情不报、有意隐瞒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学校对住宿的统一安排,或未经批准就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明文规定不准异性探访的时间内逗留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作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校内或校外租房住宿,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一学期擅自彻夜不归累计3次及以上者或一学期累计5次晚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攀爬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公寓大院等的围墙、大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上课、自习、休息时间内大声吵闹、喧哗或开音响、玩电脑、打麻将等,对他人的正常作息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违反宿舍消防或用电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开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在网上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宿舍内擅自搭接并开通未经校园准入许可的其他有线宽带网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在网络上有其他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互联网上散布有害信息或造谣生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学习成绩评定、评奖、评优、处分等方面,因对有关人员不满而寻衅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未构成犯罪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校生严禁酗酒。酗酒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由于停电等原因有起哄、敲盆、砸东西或搞其他恶作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在有明显标志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其他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考试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票证者;

(二)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三)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四)私刻、伪造公章者;

(五)涂改或伪造成绩单、毕业生推荐表、个人档案者;

(六)伪造教师签名者;

(七)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行为者;

第二十四条 观看、传播、制作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写作、涂描、书画淫秽文字或图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音视像物品或网络媒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扰乱教室、实验室、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乱扔废弃脏物者,经劝告不听,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内从事“包车”客运、旅游客运、销售床上用品或其他物品等经商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旷课及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参照《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或《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调查取证时,应有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工作人员在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并做好笔录后,由当事人看完笔录后签名认可。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预先让学生知悉,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若有陈述和申辩,须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听取,做好书面记录后交学生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一条 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应按如下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学校相关单位或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的一般性违规、违纪行为,应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协同保卫处调查取证),并将调查取证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法、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相关单位或部门协助。保卫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取证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或研究生处);

(二)各学院收到学生违法、违纪、违规调查取证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具体的处分意见,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书面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属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核、行文,报分管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书;属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行文,报校长签发处分决定书;

(三)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在审核各学院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分意见时,若认为学院对学生的处分不当,应将相关材料退回,要求学院限时重新审议。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可根据事实或调查取证材料,直接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作出处理意见,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五)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拒收或不在学校时,应将处分决定书在校内宣传栏或布告栏张贴公告(视同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

(六)处分决定生效后,被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知其家长学生在校受到处分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在校内张贴公告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逾期不办者,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其离校。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学习证明;由学生处和保卫处将其档案与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的调查取证等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汇总,由校长办、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负责整理归档。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可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申请办法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暂行办法》执行)。所有受处分学生的的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文件,均必须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在校期间受到过两次及以上处分者(含纪律处分和学籍处分)、开除学籍者,不给予申请解除处分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及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与关爱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和考核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在校内张贴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校学生〔2008〕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