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助学金的管理,更好地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97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及广东省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是指国家助学金及其他专项助学金,其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其他专项助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设立或由学校出资临时设立。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处合署办公)是学校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助学政策的职能部门,学校助学金评审、发放以及其他专项助学金的设立等一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名额和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2.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
3.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生活俭朴,当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其他专项助学金:
其他专项助学金标准、名额、条件按其所设立的专项助学金评审细则确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各类助学金:
(一)当学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欠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暂缓交费手续的除外)。
第三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一学年同一学生原则上不重复获得2项以上学校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
1.每年秋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资金安排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经评审领导成员会议通过后下发评审通知,由各学院组织评审;
2.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初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助学生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其他专项助学金评审程序按所设立助学金的评审细则进行。
第十条 助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学生〔200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