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更好地维护学生权益,保证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专业、班级、学制、入学日期等,学生可申请变更的学籍信息主要指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信息。
第三条:生入学后,应在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上网查询本人学籍电子注册信息。
第四条:学生本人学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与本人《普通高考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相符的,可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提出变更申请。学生申请变更学籍信息须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本表在教务处网页“表格下载”的“教务科表格”中下载)。
第五条:学生申请变更姓名须附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中本人内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审核;公安局同意变更姓名的批复手续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安部门公章)。
(二)高中(或中专、专科)毕业证书、招生报名登记表、高考志愿表复印件(其中“登记表”和“志愿表”可到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学生处复印并盖公章)。
(三)核准条件: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必须与录取前相同。
第六条:学生申请变更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须附以下材料:
户口簿中本人内容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审核;公安局同意变更的批复手续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安部门公章)。
第七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信息,须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送保卫处、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经批准更改后的学籍信息暂保存在教务处,作为学籍管理资料使用,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八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信息,所提交资料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可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学生申请变更学籍信息的受理时间,原则为每年新生入学数据核对期间。核对期限内不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十条:学生经批准更改的学籍信息正式备案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再次变更学籍信息的申请。
第十一条:如有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变更学籍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所更改信息无效,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