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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牢记八项规定,拒绝违规吃喝

作者:校纪检监察室 发布日期:2023-12-29 审核: 来源:校纪检监察室 浏览量:

一、典型案例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某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陈某某于2016年7月先后两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孙某、陈某安排的宴请,并收受华为手机一部。2018年9月,陈某某将手机退还;2021年6月,陈某某退还餐费1000元。2021年10月,陈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

某大学某学院党委委员、纪检委员、教师李某某从横向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费用。

(三)虚开发票报销吃喝费用

某县教育和体育局长彭某某于2020年9月率相关人员一行到外地办事期间,安排下属购买高档白酒,在酒楼组织违规吃喝并饮酒。之后,彭某某安排人员通过虚开住宿发票方式将1920元餐费在单位报销。2021年5月,彭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

(四)利用职权由他人支付吃喝费用

某省某学院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梅某于2021年1月宴请朋友及亲属共8人,费用由请托其帮助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支付,宴请所用的高档白酒也由周某某提供。梅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9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五)退休后违规接受宴请

某县生态环境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某,在其退休后,于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生日期间,先后10余次接受该县私营企业主王某、李某、赵某等人(均系张某任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的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并饮用年份茅台酒等高档酒水,食用高档菜肴。2021年3月,张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顶风违规吃喝

某国有科研机构科研处处长谢某(非中共党员)在与某市局相关业务处对接协调本单位承接科研项目过程中,与该局某业务处副处长金某(非中共党员)相识。2021年2月初,市委巡视组在该市局开展巡视期间,金某与该局其他业务处副处长陈某等3人明知谢某为管理和服务对象,仍接受谢某组织的春节聚餐,产生餐费共计5450元,饮用3瓶茅台酒,且每人收受谢某2000元礼金。以上费用均由谢某个人承担。金某、谢某分别受到政务降级处分,陈某等其他3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分别予以收缴。

二、纪法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二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