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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海洋大学水产学院 发布日期:2015-06-21 审核: 来源:水产学院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努力学习,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其他专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其他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设立或由学校出资临时设立。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发放以及其他专项奖学金的设立等由学生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的标准、比例和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具体名额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

3.基本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前10%;

(6)当学年未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具体名额由广东省教育厅下达。

3.基本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前3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当学年未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每人每学年1400元,二等奖每人每学年700元,三等奖每人每学年300元。

2.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学院(系)为单位评定,享受人数不得超过全院(系)学生人数的30%,其中一等奖为3%,二等奖为7%,三等奖为20%。学院(系)可在同年级同专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各班之间的比例,调整后当学年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本学院(系)同年级同专业学生的可评奖相应的人数比例。

3.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有较强获取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其中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等奖获得者,其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前15%,学业平均成绩应在80分(平均学分绩点为3.0)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获得者,其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应在全班前35%,学业平均成绩应在75分(平均学分绩点为2.5)及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四)其他专项奖学金:

其他专项奖学金金额与比例按其所设立的专项奖学金评审细则确定。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学年不再进行奖学金评审。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严守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秋季,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资金安排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经评审领导成员会议通过后下发评审通知,由各学院组织评审;

2.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初评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再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每年秋季,各学院应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暂行办法》的规定,完成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根据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初评结果要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材料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其他专项奖学金评审程序按所设立奖学金的评审细则进行。

第九条 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负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各类奖学金:

(一)当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没有达到合格等级以上者;

(二)当学年有补考课程者;

(三)当学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四)欠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者(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暂缓交费手续的除外)。 

第十一条 每学年各项评奖结束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校学生〔2007〕3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