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课程管理
1、研究生课程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设;课程设置规范,课程名称必须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一致。硕士生专业学位基础课、主干课每门2~3学分(54学时以内),选修课每门1~2学分(36学时左右)。公共课学时按照《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安排。
2、硕士生专业学位基础课、主干课、选修课均应制定课程教学大纲,合理划分理论教学、实验实习、专题讨论的学时。第一次开课或者更换任课教师,必须填写开课审批表,经批准后由招生与培养科按培养计划下达开课任务。
3、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材不作具体规定,但一般应选用权威的专业书籍。
4、研究生课程上课时间、地点由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科于上学期末统一安排(学生选报不足五人的由学院安排上课时间和地点)。
5、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依时开出,依时进行考核,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需在上一学期末由主讲教师提出书面报告,陈述原由,经导师指导组负责人审核后交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研究生培养科备案。
6、研究生培养计划需跨学科专业选课,相关事宜应由本单位与开课单位协商,开课单位应尽量给予支持。
7、研究生课程应由我校自行开出,如部分研究生课程必须到校外单位选学的,必须由导师提出,所在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处备案;所需经费从导师掌握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所修课程成绩须由选课单位的研究生培养部门出具,否则不予承认。
8、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必须在一年半内完成,部分专业的课程学习时间可以安排在一年内完成。
第二条、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是检查课程学习情况的主要依据,凡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2、研究生课程考核,学位课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非学位课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取得规定学分,不合格课程必须重修。所有学位课程必须在论文答辩前全部达到合格标准,否则不接受学位论文答辩和授位申请。
3、课程考核由主讲教师或考核小组负责主持。考核方式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笔试或口试、写读书报告(综述)或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形式必须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课程考试或考查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试题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教学实际情况确定,深浅份量要适中。
4、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培养科组织安排,专业课程考试由院系组织安排。
5、研究生缺课超过1/3课时,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核,必须重修。
研究生入学前,已随本校往届研究生修读培养计划所列的课程,经导师、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同意,可免修该课程,并承认其学分,三年内有效。
6、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
申请缓考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经主讲教师同意,公共课程报研究生培养科审批;专业课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研究生培养科备案。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将成绩报送研究生培养科。
7、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不交卷,或考试迟到三十分钟以上,或中途擅自离场者一律按“旷考”论,该门成绩按“零”分计。“旷考”科目必须重修。
8、 课程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研究生,由本人申请,可以重修。
9、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位课程重修成绩仍不及格者,不能授予学位。
10、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英语,经任课教师、导师及研究生处同意,可不参加修课,但必须参加课程考试以及英语学位考试。
第三条、成绩和试卷管理
1、研究生考试课程一般以百分制计分;考察课程可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分或百分制记分,考核成绩载入“研究生学籍表”,归入本人档案。
2、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考试结束后1周内将成绩单签名后连同试卷送交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科。不能按时上报成绩的任课教师,应向研究生处书面报告,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招生与培养科将试卷归类整理后妥善存放备查,研究生毕业后1年以上方可将其试卷销毁。
3、研究生在校期间需查阅成绩均在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科(网上查询)进行。
4、评阅试卷时,必须保持卷面整洁、记分规范;评阅完毕后评阅人需要签名。
5、研究生一般不得查阅考试试卷,如有特殊原因需查卷,由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科组织有关教师进行。
第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