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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考勤暂行规定
作者:海洋大学水产学院   更新时间:2015-06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和强化学生纪律,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或无故延迟注册者,一律以缺课论。

第三条: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学习,因故需提前离校或延迟返校者,须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否则均以缺课论。

第四条:缺课学时按学生本人课表计算,学生迟到或早退3次折算为缺课1学时。学生缺课,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处理。

第五条: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班干部协助。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种课外活动的考勤由班干部或指定负责人协助带队教师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生课堂考勤的程序是当次教学活动结束时,任课教师(带队教师)要当场签名确认由负责考勤记录的班干部(指定负责人)提交的《课堂考勤登记表》。

第七条:负责协助考勤记录的班干部要在每周一将上一周的《课堂考勤登记表》送到本学院办公室。各学院办公室要在周三前将汇总编制的《课堂考勤情况公示表》在本学院指定的公告栏内张贴公示或在本院网页上公布,并告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对课堂考勤结果持有异议的学生最迟应在《课堂考勤情况公示表》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否则已公示的课堂考勤情况视为有效。任课教师应在接到学生对考勤结果复核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八条:因病请假的学生须持有本校医疗部门开具的证明,请病假在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1周以上的须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九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班主任审核同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原则上,事假不得超过2周。

第十条:请假获得批准后应及时将《学生请假审批表》上联送交本学院办公室备案,将《学生请假审批表》下联交由负责协助考勤记录的班干部备查。

第十一条: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持《学生请假审批表》下联向班主任、所在学院办公室销假和登记备案,并由学院办公室告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

第十二条:原则上不允许事后才请假,学生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在事前完成请假手续时,须在事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缺课论处。

第十三条: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办理休学。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将具体的考勤方法告知学生并认真考勤,把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教书育人,对学生缺课、迟到等异常情况应加强教育管理,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