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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作者:海洋大学水产学院   更新时间:2015-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依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助学中心)与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文件(粤教贷〔2007〕4号和粤教贷〔2007〕5号)的精神,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省助学中心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领导以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处合署办公,二块牌子一套人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本学院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二)组织本院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催缴和清收本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三)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对贷款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并将贷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及时报学贷中心。

 (四)结合新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诚信教育。

 (五)按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与条件

 

第七条 原则上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按正常学制顺利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用),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汇总报送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同意学生贷款、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日后联系方式、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制作本学院《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借款学生名册》,名册各项数据经学生签名确认后报送学贷中心审核。

(五)学贷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审批表》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并将《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借款学生名册》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条 学贷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各学院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报学贷中心。

第十一条 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要求做好学生贷款缴交学费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与利率

 

第十三条 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其他学生的贷款期限随学制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学生在正常学制内完成学业的,在校贷款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贷款学生自付。

 

(一)一般情况下,贷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当日)。

 

(二)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三)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的1日。

 

(四)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将省助学中心的通知转交财务处,财务处于每年年末将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学生处当年预算。财务处根据有关要求,做好每年风险补偿金的划拨工作。

    

 

第八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在毕业前向学贷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将展期学生名单附展期学生继续攻读学位书面证明报省助学中心。由省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贷款学生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在贷款展期期间,由省财政继续贴息。省助学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出国时,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出国手续。

(二)贷款学生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因参军休学除外)、退学、被开除学籍时,自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所在学院应在贷款学生办妥相关手续后3天内,按规定报学贷中心。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复学当月1日。所在学院应在贷款学生复学后3天内,按规定报学贷中心。

(三)当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且拒不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手续时,自学校向贷款学生发出要求其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所在学院向学贷中心上报程序与本条第二款相同。

(四)贷款学生因参军休学的,参军期间省财政继续贴息。贷款学生参军结束复学后3天内,所在学院按规定报学贷中心。

 (五)学院未征得学贷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出国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学贷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诚信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学贷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学生身份信息、贷款信息、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给其家长寄送《致贷款学生家长一封信》,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和学生贷款基本信息及时告知学生家长,以取得家长的支持,配合学校、银行共同做好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给借款毕业生发放《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的一封信》,告知贷款学生还款程序、还款时间及违约风险,提醒贷款学生毕业后及时偿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转学、出国时,应到学贷中心办理还清贷款手续。

 

 

第十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诚信教育。学院结合毕业教育,认真组织、精心策划诚信教育系列活动,增强学生诚信意识,并告知学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所面临的严重后果。

第二十八条 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贷中心和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两位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承诺更换联系方式后及时告知所在学院。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院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收集确认贷款学生的信息,包括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个人及家庭联系电话等。建立与学生家长、学生亲属及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共同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三十条 提前还贷:

 

贷款学生可以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学生在当月10日前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国家开发银行通过代理机构于当月20日从该账户中收取。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

 

第三十一条 按合同规定还贷:

 

贷款学生应在毕业后第三年的9月20日偿还第一个合同本金,连同当年应付利息,毕业后第四年的9月20日偿还第二个合同本金,连同当年应付利息,以此类推。贷款学生应在规定还款时间前,将应支付本息划至在代理银行开立的银行卡账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由学贷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通知学院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一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贷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转发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应尽一切可能通知违约学生及时还款。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还款的违约学生,将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学院贷款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为进一步强化学院贷后管理的责任,学贷中心将各学院的还贷违约率与需求贷款的额度适当挂钩。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暂行办法》(校学生〔2008〕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