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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作者:海洋大学水产学院   更新时间:2015-04

广东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1、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和进行研究生培养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

(1)培养目标

(2)学习年限

(3)研究方向

(4)课程设置

(5)课程考核方式

(6)培养方式与方法

(7)学位论文工作

各招生专业要根据上述要求拟订或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确定或调整专业研究方向、设置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2、培养计划。培养计划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制订的研究生本人的培养实施计划。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制订本人的培养计划,确定在读期限内的全部学习和研究任务。培养计划要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研究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经学科(专业)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培养计划由研究生处、学院、导师及研究生本人各持一份。

在培养计划执行过程中,硕士生本人或者导师要求修改培养计划,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为使研究生有足够的时间自主学习,研究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以不超过17学分为宜。

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必须按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阶段考核,教学(社会)实践,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及制定论文工作计划,学位论文答辩各个环节。 

第二条研究方向

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要明确专业研究方向,使导师与研究生有一定的主攻目标。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中,相对稳定,每个专业设置的研究方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新增硕士点的研究方向以3个左右为宜。

第三条课程设置和要求

1、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应修课程不少于34学分。学位课程分为公共课(政治理论课、英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基础课。学位课程一般为18~22学分。

对于《培养方案》设置的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主要内容、教学要求、学时分配、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因专业需要,可以采用外文原版教材授课。

2、重视研究生能力的培养:尤其要注重动手能力和计算机应用技能的培养。实验室应为研究生提供充足的机会进行操作和实验。每次实验,应要求研究生写出完整的实验报告。指导教师应在各个环节注意培养研究生独立工作能力、适应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文献阅读:文献阅读是研究生培养过程和重要环节。各专业和导师要指定一定量的专业外语文献、专著给研究生阅读。有条件的专业可开设一门以上采用双语教学的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

4、跨系、跨专业(学科、专业的性质相距较远)录取的研究生需增加补修本专业本学科主干课程2-3门。

积极开展学术讨论,学术讲座和学术研究。让研究生多参与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前应参加5次以上的学术报告会(含研究生班讨论)。

6、严格执行研究生课程考核制度。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严格执行《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和考核规定》。

第四条中期考核

加强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筛选,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院要重视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格执行有关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筛选考核办法。

第五条学位论文

参加科研工作和撰写论文是培养硕士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要重视文献查阅、实际操作技能、数据处理、推理分析等能力的培养。 

1、开题报告: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课程学习、文献查阅和结合国内外情况及科研项目的了解,与导师共同拟定论文题目内容,结合所选课题的目的、意义以及目前国内外发展趋势和动态,写出包括课题可行性、预期目标以及实施方案等内容的开题报告。经本专业教师组成的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确定论文题目。研究生本人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未通过者,不得进入论文阶段。该项工作应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

2、进展与检查:题目确定后,研究生在研究工作中要定期向导师或导师小组汇报进展情况,听取意见,接受指导。研究生要熟练实验操作技能,掌握实验室和野外试验研究的方法,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认真细致的观测记录,获取真实可靠的试验数据,注重数据的系统性和准确性。试验结束后,要科学地归纳、分析和总结,写出具有一定科学水平的论文。 

3、论文的评阅:论文完成后,由研究生处组织,送校内外专家评阅,其中40%左右的论文采用盲评。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或内容,对本专业生产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论文必须设计合理、方法正确;理论部分要求概念清晰、分析严谨;实践部分要求数据真实可靠,数据处理要有依据,计算结果正确无误。论文的论点要鲜明,引证材料要有出处。论文应写得精炼、准确、文字通顺,字数控制在3万字左右,一般要求在1年半内完成。

第六条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必须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并取得所规定的学分,完成所规定的生产实习及教学与社会实践任务,要求提供1篇以上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含待发表)的学术论文或证明材料(如果导师为该论文的第一作者,研究生可以是第二署名作者)。

论文经评阅合格后,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答辩申请,申请书和答辩论文在答辩前1个月内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选聘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广泛性,至少有一名外单位委员。委员会就是否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做出决议。 

由导师申请,经所在学科、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研究生处批准,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可以推迟到秋季进行,合格者,次年授予学位。

2、延长学业:研究生一般应按期毕业。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学位论文答辩的,应在规定答辩时间之前3个月提出申请。推迟论文答辩的申请经导师同意、学科(专业)点和学院领导审核后,报研究生处批准。超过3年学习的延长期,不发普通奖学金及培养业务费。硕士研究生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

3、结业: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智、体合格,但不依时完成学位论文答辩(或在延长时间内仍不能完成学位论文)者,或依时完成学位论文而未能通过答辩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补完成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补答辩仍未能通过者,以后不再补答辩。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